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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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仁傑 代理人 陳博芮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林美芳周昱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權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楊淑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王仁傑(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本院民國103年5月27日債權人會議紀錄、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101年度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4月24日陳報狀、同年8月12日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101年財產及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首頁、103年5月19日陳報狀等件所示,債務人無汽、機車等交通工具,名下財產僅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4張(其中3張原向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均為安泰分紅終身壽險、1張係富邦人壽優越變額年金保險),保單解約金分別約新臺幣(下同)40,568元、69,803元、28,484元、52,965元,又據本院103年5月27日債權人會議決議,債務人將3張安泰分紅終身壽險保單提出等值解約金139,000元到院,不予解約;富邦人壽優越變額年金保險則解約後,將解約金52,965元供作清算分配,此有卷附債權人會議筆錄記載為憑。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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