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17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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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76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任家伶 被告 鄭宇彤
鄭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106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106年度基小字第1764號│├──┬────┬─────┬─────────────┬──────────────┤│編號│貸放日期│逾期結欠本│利息│違約金│││(民國)│金(新臺幣)├─────────┬───┼─────────┬────┤││││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年利率│├──┼────┼─────┼─────────┼───┼─────────┼────┤│1│96.04.30│6,032元│自106年4月16日起至│1.15%│自106年5月17日起至│0.115%│││││106年9月10日止││106年9月9日止│││││││├─────────┼────┤││││││自106年9月10日起至│0.215%│││││││106年11月16日止│││││├─────────┼───┼─────────┼────┤││││自106年9月11日起至│2.15%│自106年11月17日起│0.4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96.11.15│27,660元│自106年4月16日起至│1.15%│自106年5月17日起至│0.115%│││││106年9月10日止││106年9月9日止│││││││├─────────┼────┤││││││自106年9月10日起至│0.215%│││││││106年11月16日止│││││├─────────┼───┼─────────┼────┤││││自106年9月11日起至│2.15%│自106年11月17日起│0.4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合計│33,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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