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52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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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5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勞保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行政院衞生署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衛署訴字第八七○一○三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勞保事件,不服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決定駁回之審議,提起訴願,由行政院衛生署審理中,復就同一案件向該署提起再訴願,由該署併前訴願案予以處理。嗣經該署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後,原告並未提起再訴願,有行政院⒋⒛台八十七訴字第一七五九七號簡便行文表可稽。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廖政雄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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