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15號上訴人甲○○(即被繼承人 林玉詩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16日本院97年度壢簡字第2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為第二審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7年5月27日送達被告即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7年6月24日始行提起上訴,扣除在途期間,上訴人之上訴顯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