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部分除「 賴麗玉 迪」應更正為「賴麗玉」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件)│├──┼───────────┼───────┤│1│仿冒LEVI'S上衣│6│├──┼───────────┼───────┤│2│仿冒Timberland上衣│4│├──┼───────────┼───────┤│3│仿冒BURBERRY上衣│4│├──┼───────────┼───────┤│4│仿冒PUMA上衣│89│├──┼───────────┼───────┤│5│仿冒NIKE外套│7│├──┼───────────┼───────┤│6│仿冒NY上衣│3│├──┼───────────┼───────┤│7│仿冒NIKE上衣│37│├──┼───────────┼───────┤│8│仿冒NIKE褲子│2│├──┼───────────┼───────┤│9│仿冒NY外套│34│├──┼───────────┼───────┤│10│仿冒POLO上衣│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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