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3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等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3,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梁麗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