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2月1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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