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 張俊宏 即祭祀公業 張琯溪 公、 張五顯 公管理人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耀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