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十選任辯護人翁瑞昌律師
陳琪苗律師 趙哲宏 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將其收押,嗣上開羈押裁定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本院復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同一事由裁定被告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收押。而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之羈押裁定雖經撤銷,惟依上開規定,計算被告之羈押期間仍應自本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本院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算,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並駁回被告交保之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