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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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九六號
原告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德 訴訟代理人 黃誌敏 被告億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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