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財管字第一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