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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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羈押參月」更正為「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羈押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並為裁定所準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羈押日期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算,經台灣苗栗看守所來函知悉:被告執行竊盜案有期徒刑二年,其刑期終結日原為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惟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六日,提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期滿,故應自期滿翌日即二十三日羈押等情,有該所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苗所總字第○九一○○○三七六七號函在卷可憑,因此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黃賢婷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