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57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五七四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五七四一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
四日上午九時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左:
  法   官 蔣志宗
  法院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
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
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表、國民現金貸款
融資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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