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3年度豐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補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七萬元,應繳裁判費三千九百七十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千九百七十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
  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
  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
  出)。
3、原告應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月  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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