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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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甲○○
乙○○戊○○丁○○己○○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被告庚○○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上易字第14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高明哲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