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甲○○訴訟 方正彬 代理人被告 蘇若緯
(即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九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蔡彩貞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鶴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