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52號

原告 朱芳熠 年籍詳卷

被告 謝宏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8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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