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被告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逢隆 即王 李金葉 之繼承人

王逢輝 即王李金葉之繼承人

王素梅 即王李金葉之繼承人

王梅馨 即王李金葉之繼承人

黃美麗 即王李金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於同年6月24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查原告迄至114年7月31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補字卷第213至2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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