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025號
原   告  陳心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國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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