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6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偉閎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7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4月2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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