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傳耿選任辯護人李榮鴻律師上列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末頁所載「法官陳如玲」應更正為「法官蔡王金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合議庭參與審理之法官蔡王金全,判決正本誤載為法官陳如玲,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