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味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零捌仟陸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