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康碧柔
       黃漢池
       陳燦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康碧柔及陳燦輝應將坐落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119建號
建物登記為相對人黃漢池及陳燦輝公同共有等語,核其法律
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
訴。職是,本件依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
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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