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5號
原   告  吳之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群宏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先命補正。經查:
 ㈠本件原告係基於租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並附帶
  請求給付違約金,其中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訴訟價額。
 ㈡給付租金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9之規定,應以租賃期間之
  租金總額及租賃物價額孰低者予以核定。茲依原告提出之書
  證,租賃期間為1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4,000元,
  是本件租金總額為168,000元,而租賃物之市價,雖原告並
  未提出相關資料,但以台南市安南區之不動產交易情狀,該
  租賃物市價應高於上開租金總額,爰以該租金總額核定為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㈢承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000元,依同法第77條
  之13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77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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