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5號
原 告 吳之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群宏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先命補正。經查:
㈠本件原告係基於租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並附帶
請求給付違約金,其中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訴訟價額。
㈡給付租金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9之規定,應以租賃期間之
租金總額及租賃物價額孰低者予以核定。茲依原告提出之書
證,租賃期間為1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4,000元,
是本件租金總額為168,000元,而租賃物之市價,雖原告並
未提出相關資料,但以台南市安南區之不動產交易情狀,該
租賃物市價應高於上開租金總額,爰以該租金總額核定為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㈢承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000元,依同法第77條
之13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77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