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芷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茵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2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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