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芷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茵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2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