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7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前往被害人 李翠甄 開設之便利商店持刀並勒住被害人頸部喝令被害人李翠甄交出財物,惟尚未取得財物即逃逸等情,並有被害人李翠甄之指述,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30條加重強盜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上開加重強盜罪名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犯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2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本件強盜犯行已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再者,被告於犯後坦承不諱深具悔意,又無逃亡之虞會隨船隨到,且家中有老母幼子需回家安頓,爰聲請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所涉強盜犯行,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亦有羈押必要,而於96年2月27日起執行羈押,本案雖已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10月,惟被告業已提出上訴,本案尚未確定,為保全日後之審判及執行,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均仍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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