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元,扣除行調解程序時已先繳納之調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