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為聲請人)甲○○已坦承犯行,且被告父亡、母中風臥病在床,兄長在監服刑,且有兩名年幼子女,無人分擔家中經濟及照料母親,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施用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羈押在案。經查聲請人係因通緝到案,所陳稱其母親中風、兄長入監服刑、家中有稚子,需聲請人照顧等情,除無證據可資證明外,即便屬實,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從而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