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為聲請人)甲○○因毒品案件,被告於庭上對案情已交代清楚、坦承不諱,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羈押,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查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尚未審結,被告前開應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