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伍萬零陸佰叁拾陸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