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八八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假執行之聲請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謝慧敏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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