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
丙○○○丁○○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戊○○、丙○○○、丁○○、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丙○○○、丁○○、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六年一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純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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