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546號上訴人己○○(王 蔡蓮花 之繼承人)
甲○○( 王蔡蓮花 之繼承人)
樓乙○○(王蔡蓮花之繼承人)丁○○(王蔡蓮花之繼承人)丙○○(王蔡蓮花之繼承人)戊○○(王蔡蓮花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律師複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被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 謝思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許紋華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