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六六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六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審認無誤,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附表(計算書):
┌────┬───────────┬────────────┐│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一│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二│第一審公示送達費│ 陸佰 元│├────┴───────────┴────────────┤│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額為陸仟伍佰伍拾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陸仟伍佰伍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