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上訴人 廖茂振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茂陽廖富美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0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事件,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08,749元(即第一審判決附表二所載上訴人應補償予被上訴人之總計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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