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府城隍廟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元(22000元×12×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