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怡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0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虎豹王第三代」、「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各壹臺(含IC板各壹塊)及新臺幣伍仟零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怡君前因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2臺(含IC板2面)及新臺幣(下同)5,080元等物,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資,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明定。據此,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林怡君上開犯賭博等案件,業經聲請人以被告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規定為由,以99年度速偵字第3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3月2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
90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
0年3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命令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雲林分會」帳戶支付新台幣1萬元,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雲林地檢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雲林分會收據、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虎豹王第三代」、「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各1臺(含IC板各1塊)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另機台內之新臺幣5,080元,屬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警卷第2頁、99年度速偵字第35號卷第6頁),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對該等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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