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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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乙○○○原名 沈邦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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