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吳配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照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陸拾參 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玖佰 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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