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乙○○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玖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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