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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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原   告 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子渝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
台幣5,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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