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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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明定。又經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扶助,經
該分會審議後,認定聲請人之資力符合該會無資力認定標準
第3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同意准予全部扶助等情,業據
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
全部扶助)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
核並無不合,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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