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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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4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