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調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員簡調字第7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請求確認經界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7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民國95年1月17日所為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民國95年1月17日所為94年度員簡調字第75
號裁定,內容誤為原告與被告 巫炳昆 之間請求票款事件之補
費裁定,應予廢棄等語。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所為裁定,查
該件裁定之內容係他案請求票款之裁定內容,顯與聲請人請
求確認經界之訴無涉,故該本院95年1月17日之裁定,雖對
抗告人並無實質拘束力,然既具有裁定之形式,故本院仍應
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邱柏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