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建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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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建簡字第52號
原 告 乙○○
樓
被 告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丙○○
被 告 甲○○
六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偉鑫營造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