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建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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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建簡字第52號
  原 告 乙○○
          樓
  被 告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丙○○
  被 告 甲○○
          六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偉鑫營造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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