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36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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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