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國祥 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美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美嶺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邀同被告丙○○、甲○○及丁○○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保證書,約定在新台幣(下同)三千萬元限額內,對於美嶺公司欠負原告之借款或票款等,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嗣美嶺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借款日先後共向原告借款六百五十萬元,並約定借款利息按附表所示計付及應於附表所示到期日清償。如逾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其逾期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美嶺公司對於附表所示借款,除其中編號1部分繳納利息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並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借清償期外;另附表編號2至9部分,則僅繳納利息至各該利息起算日前一日,依借貸契約約定,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自應負清償責任。又丙○○、甲○○及丁○○均係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按美嶺公司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九件、戶籍謄本二件、約定書、保證書、美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利率表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均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美嶺公司於九十年四月三日邀同丙○○、甲○○及丁○○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在三千萬元限額內,對於美嶺公司欠負原告之借款或票款等,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又美嶺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借款日先後共向原告借款六百五十萬元,並約定借款利息按附表所示計付及應於附表所示到期日清償。如逾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並有違約金之約定。而美嶺公司分別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美嶺公司變更登記表、利率表及戶籍謄本為證,核其關於借貸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約定內容,均與原告前開陳述相符,已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復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同條第三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郵政機關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揆諸上揭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益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所謂之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而對於債權人各負擔全部給付責任,此參酌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連帶債務規定之文義甚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六百五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F0~T32┌────────────────────────────────────────────────────────┐│附表:(註:左列編號2至9債務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視為全部到期)│├──┬────────┬─────────┬─────────┬────────────────────────┤││未償本金│││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新台幣/元)│借款日及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逾期六個月以內按│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利率│金額│││原利率百分之十│原利率百分之廿│├──┼──┼─────┼─────────┼─────────┼────────────┼───────────┤││9.│五十萬元│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二│自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1│12││至九十一年七日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日止││││││││││││├──┼──┼─────┼─────────┼─────────┼────────────┼───────────┤││8.│一百萬元│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至│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二│自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2│45││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止│起至清償日止│││%││││││││││││││├──┼──┼─────┼─────────┼─────────┼────────────┼───────────┤││8.│五十萬元│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二│自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3│40││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日止││││││││││││├──┼──┼─────┼─────────┼─────────┼────────────┼───────────┤││8.│五十萬元│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二│自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4│45││至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日止││││││││││││├──┼──┼─────┼─────────┼─────────┼────────────┼───────────┤││8.│五十萬元│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二│自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5│45││至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日止││││││││││││├──┼──┼─────┼─────────┼─────────┼────────────┼───────────┤││8.│五十萬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自九十一年七月十四│自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6│40││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日止││││││││││││├──┼──┼─────┼─────────┼─────────┼────────────┼───────────┤││8.│一百萬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二│自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7│45││日至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十三日止││││││││││││├──┼──┼─────┼─────────┼─────────┼────────────┼───────────┤││8.│一百萬元│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至│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二│自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8│45││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止││││││││││││├──┼──┼─────┼─────────┼─────────┼────────────┼───────────┤││8.│一百萬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一│自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9│40││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日起至清償日止│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二十四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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