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理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5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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