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莊榮兆
張俊德
相 對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提出有聲請人實際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聲
請人原提出之聲請狀上簽名均係影印,顯於法不合。並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