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31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被 告 謝麗玲 即 謝亞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僅被告得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蕭元鳴